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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朝阳区民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通知

时间:2024-04-16 09:17 来源:朝阳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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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业务主管单位、全区性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区民政局启动2023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并指导督促所主管的社会组织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对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做出初审结论。各全区性社会组织要如实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2024年6月30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通过后的全部年检材料报送至区民政局。2021年以来社会组织等级评估4A以上的社会组织可免于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023年年检工作继续采取网上填报方式,年检工作具体要求,可登录长春市bat365中文官方网站官网(http://www.eyeandipictures.com/)或QQ工作群下载查阅《长春市朝阳区2023年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附件:长春市朝阳区2023年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附件
  长春市朝阳区2023年社会组织年度检查
  事项须知
  一、年检范围
  2023年6月30日(含)之前在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参检单位”)。
  二、年检步骤
  (一)网上填报。参检单位于2024年6月30日前登录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mca.gov.cn/),已经注册过的用户请直接登录,未注册的新用户根据显示步骤完成本组织账号注册后再登录。点击“法人服务”——“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显示“社会团体年检年报”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年报”,点击“在线办理”。依次点击1-8模块里的“点击填报”,即可在线填写《年度报告书》,每个模块都填写完整后保存。
  (二)网上预审。针对年检材料内容完整、符合要求的予以通过;不符合要求的,系统将年检材料退回,参检单位登录系统查看退回意见,按意见修改后重新提交,直至通过预审。
  (三)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参检单位下载并打印网上自动生成的《年度检查报告书》(A4纸),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将《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社会团体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和业务主管单位所需要的其他年检材料,在5月31日前一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意见分“拟合格”“拟基本合格”“拟不合格”三种)和日期后,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
  (四)参检单位将《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PDF版和《年度检查报告书》中带有法定代表人签章、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页扫描或拍照上传至“社会团体年检年报”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年报”第10模块“其他材料上传”。
  (五)年检结论。区民政局依据年检评定标准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对参检单位分别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六)网上年检审核通过后,参检单位将《社会团体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年度检查报告书》和《财务审计报告书》送达至长春市朝阳区民政局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前2楼229室)。
  三、年检评定标准
  (一)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有效推进、内部治理运行规范,且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及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
  1.《年度工作报告书》基本信息中必填项的填报有漏项的;
  2. 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社会团体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
  3. 会费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的;
  4. 负责人换届或届中变更负责人未按要求备案的;
  5. 年末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6. 不按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7. 未经备案,擅自开展论坛、交易会、展销会等重大活动的;
  8.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组织章程行为情节轻微的。
  (三)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 未将党的建设写入章程,应建未建党组织(宗教社会组织除外)。
  2. 未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 不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且超过两年的;
  4. 未开展业务活动或未依法依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
  5. 财务管理或资金使用存在严重违规情形的;
  6. 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7. 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基本条件的;
  8. 年检材料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9. 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运行严重违规的;
  10. 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11. 发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事件,或存在经查实的信访举报问题的;
  12. 年末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且连续两年减少幅度过大的;
  13.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组织章程行为情节较重的。
  (四)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实行“一票否决”,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立案调查视情依法给予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存在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或超届任职的,或者负责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违规兼职,社会影响较大的;
  3. 未按规定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或者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
  4. 连续两年年末净资产为负值且无明显改善的;
  5.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取费用、募集资金或者违规接受、使用境外捐赠、资助的;
  6. 存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行为的;
  7. 新成立社会组织抽逃注册资金或变相抽逃注册资金的;
  8. 违反《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预算、报表和财务报告,财务管理混乱,情节严重的;
  9. 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开展论坛、交易会、展销会等敛财,造成恶劣影响的;
  10. 存在涉企乱收费、乱摊派或变相乱收费等问题,影响较为恶劣的;
  11. 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
  12. 违反公益目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13. 拒不接受或不配合登记管理机关抽查检查、举报投诉调查,产生严重后果的。
  (五)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
  四、工作要求
  (一)接受年检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参检单位对报送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年检工作的报送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17时前。
  (二)未完成上年度年检的社会组织,需先完成补检后再参加2023年度年检;上报年检材料时登记证书已过期的,需按要求换届、换发证书,否则将会影响2023年度年检结论。
  (三)参检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出具带有防伪标识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对年检不合格或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区民政局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咨询电话:0431-85109887
  年检QQ群:229377486(民非)  521090386(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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